中 文 版
英 文 版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南京市政策

推进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02-23 点击次数:838次
推进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8〕3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08〕174号,以下简称《政策》)规定,和省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苏财办〔2008〕43号),以及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国际服务外包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境外客户提供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等服务外包业务。
信息技术外包(ITO)是指企业向外部寻求并获得全部或部分信息技术类的服务。包括系统操作、系统应用和基础技术等服务。
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指企业将自身基于信息技术的业务流程委托给专业化服务提供商,由其按照服务协议要求进行管理、运营和维护服务等,包括企业内部管理、业务运作、供应链管理等服务。
知识流程外包(KPO)是指利用书籍、数据库、专家、新闻、电话等多种途径来获取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即时、综合的分析研究,最终将报告呈现给客户,作为决策的借鉴,包括商业与市场、金融与保险研究,数据分析和管理,市场进入与联合风险投资,战略投资、采购投标和行业及公司的分析研究,语言服务和供应商谈判等服务。
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系指根据其与境外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并经市及市以上认定、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纳税的服务外包提供商。承接来自世界500强或全球100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和国内百强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经市及市以上认定后可参照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执行本办法。
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和类别,由市外经贸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的实际每年对外公开发布一次。
第三条  享受《政策》扶持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南京境内;
(二)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70%以上;
(三)主要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且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含承接中国境内世界500强或全球外包1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下同)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承接中国境内世界500强或全球外包100强、国内100强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折算成美元计算;
(四)企业已取得一项与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有关的国际资质认证;
(五)企业已按国家和省市规定要求填报有关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
(六)企业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七)企业无拖欠政府性资金的情况。
享受《政策》扶持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进行认定,并对外公布。
第四条  成长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1000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的企业;骨干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基地型、龙头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是指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且上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
成长型、骨干型和新设立或并购重组的基地型、龙头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以及中国境内世界500强或全球外包100强企业名单,按照省有关认定标准,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进行认定,并对外公布,认定或确定工作须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五条  市财政设立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全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该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是:择优扶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    加大对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支持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发展而给予的奖励、补助均在经营年度终了后次年兑现。
第七条  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负高于15%部分,企业申请政府补助的,需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注册地同级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补助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最近两个年度会计报告;
4、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补助金额由省财政负担50%,其余50%由市与所在区县(含开发区,下同)按财政体制各自承担,最高不超过企业缴纳所得税市及所在区县财政实得财力部分。
第八条  对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国内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在南京新设立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以及经市以上认定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机构在我市新购、建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我市省级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购、建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实行补贴。市本级保留企业由市财政补贴,其他企业由所在区县根据其纳税额对其实行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企业近3年内缴纳所得税市及所在区县财政实得财力部分。
其中: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第一年100%房租,第二、三年50%房租的补贴。
申请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每年3月底前,需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最近三个年度会计报告;
4、购、建、租赁房屋的合同、批准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5、企业员工人数证明文件;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对国际服务外包成长型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奖励标准和申请办法如下:
(一)奖励标准
1、上年收入100万美元以上,不到3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30%的,奖励50万元;增幅超过100%的,奖励60万元;
2、上年收入300万美元以上,不到6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30%的,奖励70万元;增幅超过80%的,奖励80万元;
3、上年收入600万美元以上,不到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30%不到50%的,奖励90万元;增幅超过50%的,奖励100万元。
(二)申请办法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每年3月底前,需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最近两个年度会计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奖励资金由市及所在区县财政分别负担30%、20%,符合省《办法》的企业由省财政负担其余50%部分。
第十条  对国际服务外包骨干型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奖励标准和申请办法如下:
(一)奖励标准
1、企业上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不到2000万美元的,奖励100万元;企业上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2000万美元以上,不到3000万美元的,奖励150万元;企业上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其中,企业员工达500人以上的,市级酌情追加奖励。
2、企业员工达2500人以上,企业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企业员工达5000人以上,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二)申请办法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每年3月底前,需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
4、企业员工人数证明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奖励资金在省财政按省《办法》负担以外的部分,由市及所在区县财政分别负担60%、40%。
第十一条  新设立或并购重组的基地型、龙头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设立或并购重组后,每年上缴地方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的部分(剔除已补助给企业的税负高于15%的企业所得税部分),给予50%的补助。
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需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补助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最近两个年度会计报告;
4、最近两个年度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所需的补助资金,营业税部分由市与所在区县按财政体制各自承担,企业所得税部分由省财政负担50%,其余50%由市与所在区县按财政体制各自承担;其中在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局注册的企业,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二条  《政策》第7条规定的商务会展包括市政府直接举办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性的境内外国际服务外包招商和促进活动;其公共费用是指摊位费、场租费和广告宣传费,不含人员的差旅费等出国费用。
会展活动结束后,牵头布展的部门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并提供会展活动中签订的全部合同和公共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已有专项经费安排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参加国际性会展并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按标准摊位费的50%的给予补贴,每个标准摊位所获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申请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每年3月底前,需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政府直接举办和经市政府批准,市有关部门承办的境内外国际服务外包招商和促进活动的有关文件;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记帐凭证)复印件(如外文发票应附翻译件);
5、展位确认函或收费结算明细(如无按一个摊位审批)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如因私签证,还需提供参展人员的出国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加快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  国家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是指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认定的国家优先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的城市和区域;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是指由省外经贸厅、信息产业厅、科技厅联合认定的省优先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的城市和区域。
省对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建设的一次性奖励基金,分别由基地城市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在认定公布后,通过所属市、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申请。市各区县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区县财政局的书面申请报告;
2、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联合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的文件。
第十五条  《政策》第9条规定的公共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是指设在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内,为区域内所有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都可以使用或受益的项目。其中:公共平台是指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提供基于技术研发、质量保证、测试、演示、验证、专业认证、项目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和为国际服务外包人才的职业发展提供培训、人才库管理、跨国实习就业、人才外包、高端人才咨询等公共服务;公益性基础设施是指为公共平台提供支撑的数据储存、信息传输、电力保障等公用设施。
省对上述项目购置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银行贷款利息的50%部分给予补助,分别由基地城市或示范区的贷款单位于每年的3月底前,通过所属市、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申请。市各区县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区县财政局的书面申请报告;
2、公共平台的设立文件和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批准文件;
3、贷款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及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市财政将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配套补贴,具体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总额另行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政策》第10条所指的国际服务外包服务中心是指:由基地城市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在国家级、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设立的,为本地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供协调、咨询、并具有实际服务功能的机构。设立国际服务外包服务中心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助,分别由基地城市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通过所属市、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书面申请,并附报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国际服务外包服务中心的文件。市各区县按上述方案报市汇总后,一并上报省财政厅。市财政将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配套补贴,具体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总额另行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协会成立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由协会直接向市财政局书面申请,并附市民政局的社团批准文件、协会章程和第一次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市财政局收到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协会的申请报告并审核后,核拨开办费补助。此外,对成立“南京国际服务外包研究中心”,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酌情安排开办费补助。
第十八条  《政策》第10条规定的国际通讯专线是指本地通讯经营企业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境外业务而提供的数据、信息传输专用通道。
三年内省财政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财政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配套补贴,具体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总额另行予以安排。
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通讯专线费用补贴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实际使用并经当地通讯经营企业确认的国际通讯专线费用发票(收据)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加强人才引进
 
第十九条  对本市新引进的国际知名服务外包企业,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南京居住的,其子女可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安排在我市省级实验学校和重点中学就读,同时,其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由所在地政府及公安部门优先推荐和安排。
第二十条  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及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企业在南京新设立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中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给予补助,补助金额由市与所在区县按财政体制各自承担,最高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个人缴纳所得税市及所在区县财政实得财力部分。
申请办法:符合补助条件的个人,应由经认定的企业统一于每年3月底前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补助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5、购房、购车相关凭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对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境外客户主要接单人和信息技术外包的技术领军人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低于外籍人员而承担的税收支出给予补助,补助金额由市与所在区县按财政体制各自承担,最高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个人缴纳所得税市及所在区县财政实得财力部分。
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境外主要接单人是指年接单量在20万美元以上人员,信息技术外包的技术领军人员是指项目的唯一技术核心,且人数不超过企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申请办法:符合补助条件的个人,应由经认定的企业统一于每年3月底前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补助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5、主要接单人签订的合同(订单)复印件;
6、企业员工和技术人员人数证明文件;
7、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政策》第14条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是指经省外经贸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认定的设立在南京的大专院校、技师学院及各类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和设立在服务外包示范区、跨国公司和服务外包龙头企业的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且每期培训时间不低于三个月的,可申请省级人才培训补贴。补贴的标准为:以劳动合同签订率作为衡量培训质量的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3000元;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4000元;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5000元。在国家和省补贴的基础上,由市财政酌情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培训基地应在每年年初将培训计划报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和参与认定的省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省财政厅申请上一年度的补贴,并附报受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和经确认的就业人员与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每年集中审核一次,于次年上半年按就业人数核拨培训补贴。
培训基地上报省有关部门材料的同时,附送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第五章    鼓励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和发明专利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CMMI2级、3级的奖励20万元;通过CMMI4级、5级的奖励30万元;由CMMI3级升级到CMMI4级的,给予10万元差额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给予认证费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
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奖励的具体办法,执行《南京市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8]170号  宁财教[2008]528号)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国际资质认证的维护费,每项由省财政补助15万元,且每项只能享受一次。
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维护费补助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国际资质证书复印件;
4、国际资质认证机构出具的维护费凭据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设立科研机构及研发、接单中心投资给予政府补助,对单个项目投资额1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为加大此项工作的力度,市财政将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另行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具体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总额予以安排。
申请补助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补助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能够证明上年在境外实际投资的凭据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以及申请国外专利的,依据《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相应申请费、实审费由市财政在省财政补助50%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市财政对国内专利申请给于一定资助。
申请资助的具体办法,执行《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科[2008]142号  宁财教[2008]431号)的规定。
    在省财政的补助下达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予以相应的配套补助。
第二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的自主创新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第六章    积极提供投融资支持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国际服务外包项目,所在地政府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优先安排其项目用地。对世界500强企业、世界知名服务外包企业在宁投资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所在地政府将尽量满足投资商的第一选址要求,所需土地优先上市。
第二十九条  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境外上市加速扩张,成为大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鼓励各担保机构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优先支持各担保机构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推动银行和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向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倾斜。
 
第七章    允许企业实行符合行业岗位、工种特点的工作制
 
第三十条  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部分岗位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批。
 
第八章    统计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统计局制定全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统计报告制度,及时统计报告域内企业的发展总量、速度和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市政府授权对各区县及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发展情况结合全市开放型经济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考核,提出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审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具体考核和评分标准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采取不定期形式对资金的使用跟踪问效,检查考核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每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上述应由省级、市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补贴或补助资金,各区县和服务外包示范区外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认真初审,并于每年4月初将初审后的分项资金汇总表及申请的具体材料报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一至附表七附后)。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省级《政策》的,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上报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第三十五条  经认定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在同时符合本《办法》和《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8〕82号)等政策的情况下,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清晰、规范、完整,复印的票据一律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执行期为2008年度至2010年度,并由市财政局负责按涉及内容会同市有关部门解释,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相关新闻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资项目就业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推进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支持我市外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名牌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管理登录 | 联系我们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南京市信息中心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