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文 版
英 文 版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业

工信部、发展改革委令 第10号


发布时间:2009-09-02 点击次数:611次

第  10  号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相关新闻
·工信部、发展改革委令 第10号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2882号)
·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管理登录 | 联系我们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南京市信息中心技术支持